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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现就2024—2025年重点工作制定以下行动计划。
一、提升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一)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推动省级信用立法全覆盖。定期更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推动已有设立依据的领域出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强化名单信息共享,提高名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的权限和程序,依法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二)强化社会信用体系统筹规划。坚持问题导向,出台《关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目标、任务和制度框架。
(三)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制。推动解决重复赋码、一码多赋等重错码问题。进一步明确各类主体的赋码权责,完善赋码部门与国家代码中心的数据共享与校核机制。推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动态更新代码库。
二、统筹推进信用基础设施建设
(四)优化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加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期建设,进一步优化信用数据治理和数据管理体系,全面提升信用信息质量,形成高质量信用数据资源库。持续升级“信用中国”网站功能,发挥集中公示各类信用信息的“主渠道”作用,提升信用报告查询使用体验。
(五)加快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原则上一个省份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市级、县级设立的平台不超过一个,整合后的平台应当具有唯一名称、唯一运营主体。将地方平台全部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实行清单式管理。完善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标准体系和管理规范。
(六)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市场监管领域作用。深化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健全信用信息目录和标准体系,完善市场监管领域事前信用核查和信用承诺、事中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事后信用奖惩和信用修复的全链条信用管理体系。
(七)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树牢信息安全的责任意识和底线意识,明确信息共享安全责任边界。做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及定期测评工作。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提升纵深防护与综合防御能力。加强数据要素可信流通安全保障,加强对违法违规收集、篡改及泄露公共信用信息行为的监控,加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
三、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八)着力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围绕企业登记、司法、税务、海关、金融、知识产权等重要领域,健全落地数据共享机制,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记录。完善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高效高质完成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任务,适时对清单进行更新,拓展归集共享范围。加强数据质量协同治理,开展信用信息共享质效评估。
(九)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应用。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开展数据挖掘和联合建模,进一步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效能。开展“信易贷”专项产品试点。制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十)推动信用便民惠企。鼓励地方探索依托“信用分”拓展守信激励场景应用,推动在医疗、托育、养老、家政、旅游、购物、出行等重点领域实施“信用+”工程。全面推广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全力营造良好营商和消费环境。
四、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十一)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构建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以行业信用评价为重点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加快制定评价国家标准和制度规范,推动评价信息有序共享和高效利用,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提供支撑。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本领域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十二)提升信用承诺水平。分领域进一步推广信用承诺制,加强承诺履行情况跟踪核查,完善信用承诺归集标准,将履约践诺情况纳入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
(十三)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研究规范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渠道,统筹优化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和修复规则。加快推动“信用中国”网站与各行业部门系统协同联动,加强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五、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十四)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畅通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探索建立政务诚信监测评估机制。发挥信用助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的积极作用,依法依规将失信惩戒落到实处。
(十五)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推动地方在能源中长期合同、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等领域开展合同履约信用监管试点,完善国家“诚信履约保障平台”建设,推动实现“地方-国家”合同履约信息共享和监测,提高合同履约的透明度和监管效率。
(十六)探索重点人群信用体系建设。围绕公务员、律师、家政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探索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重点职业人群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
(十七)加强城市信用建设。持续开展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完善监测指标体系,拓展监测覆盖范围。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区的指导督促,研究制定示范区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后评价机制,对示范区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政策文件:https://www.ndrc.gov.cn/xwdt/tzgg/202406/t20240604_1386670.html
专栏 政策法规 国家改革委 | 2024/06/04 -
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
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统筹开展、一并推进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深入协同推进医药购销领域制度建设,促进医药领域中各类机构和人员依法经营、守法运营、公益运行、服务群众,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一、持续规范医药生产流通秩序
(一)落实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推动落实医药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落实财税优惠、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医药价格行为监督检查执法,开展公立医院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销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重点关注推高药品价格、扰乱药品流通秩序的不法行为,以及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违规违法行为,督促生产供应企业落实合规经营的主体责任。
(二)加快带量采购,净化流通秩序。推动建设现代药品流通体系,降低流通成本。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逐步扩大品种覆盖面。提高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管理水平,对医务人员处方行为加强监测分析,引导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推动落实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结余资金留用。进一步完善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采购政策。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疫苗、中药配方颗粒招标采购。打击医疗器械过票加价洗钱、借助混改操控国企推高价格并侵蚀国有权益等规避行业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聚焦关键环节,加大处置力度。加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力度,紧盯项目招采、目录编制、价格确定、项目申请、新药申报、回款结算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医药领域风险,聚焦虚开发票、虚假交易、虚设活动等形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于实施不法行为,保持打击高压态势。严查假借各类会议、捐赠资助、科研合作、试验推广等形式捆绑销售、“带金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巩固整治成效,健全长效机制。压实牵头部门职责,巩固集中整治成效。加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合规指引,督促落实合规经营的主体责任。指导社会组织切实履行推动行业发展责任,加强自身管理,防止成为非法利益输送平台。强化准入标准及行为指引,不断完善医药代表管理,构建医疗器械购销领域防范商业贿赂的系统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政策,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
二、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五)优化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服务行为。落实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压实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的主体责任,细化健全院内行风管理组织体系、理顺“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强化决策分析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范管控内部运行风险。完善落实医疗核心制度,保障患者就诊过程中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重点关注假借学术讲课取酬、外送检验、外配处方、网上开药等方式收受回扣的问题,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的问题。
(六)聚焦“两个关键”,落实管理要求。聚焦“名院”“名医”等医疗机构的“关键少数”和关键岗位人员管理,重点惩治本人或指使亲友,利用经商办企业“靠医吃医”、收受供应商回扣等问题;以“站台式讲课”“餐桌式会议”等为切入点,坚持“风腐一体”治理,深入整治接受医药企业变相利益输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督促医疗机构落实院内管理主体责任,围绕管理要求,补齐行政权力、招采财务、院外合作、规范行为、风险防范等关键领域的制度措施短板,加大问题线索核查追责力度。
(七)完善政策体系,创新监管模式。完善医疗监督管理办法,提升信息化大数据精准监督能力,发展“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在医疗监督领域的实现路径和举措。开展基于病案首页信息的智能化和嵌入式监管试点,加大对高额费用病例的抽检评价,推进医疗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办医主体责任,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构建医疗机构行业作风评价体系,制定出台公立医疗机构行风管理核心制度要点。
三、坚决纠治行业乱象
(八)加强监督执法,打击不法行为。强化医疗监督跨部门联合执法,针对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治理。持续保持对无资质机构、人员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回收药品、“医托”、“号贩子”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关注辅助生殖、医学检验、健康体检、医疗美容、互联网医疗等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树牢惩治高压线。
(九)规范直播带货,净化网络环境。加大对涉医网络直播带货、信息内容、传播秩序等的监管力度。重点打击违规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以及散播涉医谣言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严肃追究散布不实信息责任人,不断完善健全治理涉医网络直播联合处置工作机制。
四、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十)强化医保基金监管,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实化细化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具体细则,完善医保法规体系。健全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压实各级监管职责。联合开展飞行检查,实现所有省份全面覆盖,加强后续整改的跟踪督办。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探索“监管到人”的机制。深入开展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依托医保大数据筛查分析优势,开展数据共享、联合执法、条线处置、督查督导等综合监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十一)完善价格治理,持续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稳步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着力纠治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持续推动挂网价格均衡透明。加强对首涨、极值、价差大等价格异常波动药品耗材核查处置,推动将药品质量、疗效评价等指标作为药品采购评审因素,落实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推动由第三方部门处理药品招采过程中的投诉,加大对药品招采的监督力度。持续完善医保支付的核心要素管理与调整、意见收集反馈、分组调整、协商谈判等机制,常态化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指导各地按规定开展本年度调价评估并按评估结果在总量控制范围内有升有降开展调价。
五、深化巩固集中整治工作成效
(十二)分类处置,注重联合惩戒。用好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统计调查、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自查自纠等工作手段,注重问题线索的“穿透式”监管、“案例式”监督。把稳政策基调,分级分类处置线索,注重“风腐一体”治理。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重点查处医药企业和个人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等违法行为。探索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建立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
(十三)以案为鉴,强化行业教育。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梳理剖析查处的典型案例,扎实开展行业警示教育,深化以案为鉴、以案示警、以案促改。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筑牢廉洁思想防线。加大对行业领导干部、医务人员、后勤采购人员等的廉洁从业教育,加强对医药代表等的管理,尤其是重点法律法规制度、医保政策的宣贯讲解,确保行业一体理解、遵循、执行。大力宣传优秀医药工作者的先进典型事迹,树立行业正面形象。
(十四)纠建并举,加强建章立制。持续做好集中整治问题整改和线索处置的“后半篇文章”。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压实各部门行业主管责任,加强医药企业经营推广人员规范引导,落实办医主体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常态化监管责任。指导有关学协会等社会组织完善内部管理章程,依法依规开展学术活动,加强行业自律。
(十五)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坚决扛起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政治责任。提升信息互联互通水平,打通联动壁垒、做好政策衔接。完善医药政策发布机制,做好事前沟通和信息通报工作,避免政策制定与监管执法脱节。密切横向协作、加强纵向调度,建立完善工作调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协同推进工作要点的落实。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联动沟通,推进纪法衔接。
政策文件:http://www.nhc.gov.cn/ylyjs/pqt/202405/4dfd2649aff94852bb5f1952e228abad.shtml
政策解读:http://www.nhc.gov.cn/ylyjs/pqt/202405/86f92696a42646bc8829d6467e54317c.shtml
专栏 政策法规 国家卫生健康委 | 2024/05/2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商务主管部门、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
网络拍卖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拍卖活动。近年来,网络拍卖在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完善现代流通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拍卖市场秩序,促进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就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网络拍卖市场准入管理
坚持拍卖监管制度的一致性,按照现行拍卖法律法规,严格网络拍卖市场准入。从事经营性网络拍卖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法律法规或全国人大决定有其他规定的除外。通过网络拍卖文物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取得文物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文物标的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部门审核批准。督促网络拍卖经营者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网络拍卖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二、加强网络拍卖制度供给
修订完善拍卖有关部门规章。加大网络拍卖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网络拍卖国家标准。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研究机构开展标准研制,制定文物等细分领域网络拍卖的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并推广使用覆盖网络拍卖全流程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切实规范拍卖签约履约行为,保障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加强网络拍卖行业模式创新
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网络拍卖市场的模式创新。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网络拍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开发涵盖网络拍卖公告、拍品展示、拍卖师主持、网络竞价、成交确认、电子签署、拍卖价款结算、资料存档等功能的全流程网络拍卖系统,实现拍卖法定程序功能的全流程线上化。推动各类经营主体研发直播拍卖、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等充分发挥拍卖师作用、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展示拍卖标的、切实保障竞买人知情权的产品,研发拍品审定、拍品展示、拍品验证类技术产品以及建设细分市场网络拍卖平台。
四、加强网络拍卖平台技术创新
鼓励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发挥技术、数据优势参与网络拍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拍卖行业数字化建设。引导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依照拍卖法律法规及拍卖业务标准,建设和优化网络拍卖服务系统,为网络拍卖活动提供合法、安全、高质量的平台服务。推动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拍卖企业以及拍卖活动上下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展合作,培育涵盖法律、评估、展览、物流、仓储、金融等服务功能的良好网络拍卖市场生态。
五、加强网络拍卖企业服务提升
鼓励拍卖企业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引导拍卖企业进一步发挥市场和专业优势,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场景,拓宽服务内容。推动拍卖企业应用新技术手段提供标的尽职调查、鉴定评估、审定评级、标的询价、市场推广、精准营销等拍卖相关服务。鼓励拍卖企业拓展合法的新拍卖品类,促进市场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推进网络文物拍卖与托付保管、在线展示、教育研学等业态融合发展。
六、加强网络拍卖活动监管执法
加大竞争执法力度,促进网络拍卖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依法查处网络拍卖平台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制止网络拍卖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对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许可信息的公开、公示力度。重点规制网络拍卖中“有照无证”“无照无证”经营、虚假宣传、恶意串通、虚构交易、以假充真、文物拍卖标的未经审核、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等违法行为。
七、加强网络拍卖监管协作
加强部门协作,推动建立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文物行政部门之间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配合、央地联动,加强对网络拍卖领域重大问题的协同研判。加强监管政策统筹协调,形成稳定发展预期,提振发展信心。
八、加强网络拍卖平台自治
推动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平台责任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的身份、拍卖许可等信息的核验、登记义务,对违规拍卖信息的依法处置、报告责任。针对文物等特许经营的拍卖品类,督促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完善专业审核能力和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违法违规交易的动态巡查和及时处置。引导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督促网络拍卖经营者公示相关信息。对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作为拍卖人开展的网络拍卖业务应当标记“拍卖自营”,以确保拍卖相关当事人能够清晰辨认。引导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或市场支配地位侵害、限制竞争或减损平台内外网络拍卖经营者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网络拍卖行业自律
鼓励行业自律,构建诚信体系。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网络拍卖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签约承诺,引导网络拍卖企业和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自觉承担网络拍卖市场的主体责任,维护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组织开展自律合规培训,强化规范经营理念,形成长效机制。
十、加强网络拍卖试点探索
探索建立适应网络拍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监管模式,构建与网络拍卖业态发展相适应的制度环境,不断完善网络拍卖监管体系,优化网络拍卖服务机制。探索优化网络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程序,利用新技术加强网络文物拍卖动态监测,推进网络文物拍卖信用监管试点。认真总结、及时提炼试点工作中的有效做法、成功经验,立足特色、发挥优势,推动形成具有示范效应、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着力推动网络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
政策文件: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wjs/art/2024/art_a9f26105b12545538094bfd27291c9f1.html
政策解读: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4/art_ace504ca0f7e4713ad44a190dd759321.html
专栏 政策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 | 2024/05/23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增强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能力,总局决定在全国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建设
(一)开展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条件自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使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按规定办理人员执业公示,并持续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统称《核准规则》)等规定的核准条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在申请检验检测资格时,要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以下统称《考核规则》)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学历、职称等申请资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对照《核准规则》及《考核规则》的有关要求,对本机构持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全面自查。一是自查本机构持证全职工作人员在本机构是否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并实际履行岗位职责、有可追溯的工作见证、持续缴纳社保,且人员数量是否持续满足《核准规则》要求。二是自查本机构全部持证人员取证时提交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真实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要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职称证书要结合持证人工作经历,通过职称证书原件与评审表原件比对,或者通过政府职改部门职称资格批文、人社部门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等方式进行核验。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自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跟踪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完成上述自查工作后,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自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签字盖章后于7月底前报送住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二)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制定针对性检验检测方案,强化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考核。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在辖区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加强检验检测方案、报告抽查和检验检测现场检查,严厉打击出具严重失实或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围绕落实《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相关要求,重点检查气瓶检验机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和相关压力容器检验的检验机构。
(三)加强检验检测人员考试管理。各地发证机关要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考试机构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考培分离,落实回避要求,加强命题管理,规范考试程序,严肃考试纪律。发证机关要开展考试机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考试全过程、无死角视频监控实施情况和资料存档情况等。
(四)强化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许可条件核验。各地发证机关和鉴定评审机构在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取换证核准工作时,要按照《核准规则》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全职工作人员的核验把关力度,通过核实社保缴纳记录、检验业绩、履职工作见证等方式对人员资源条件符合性进行核查。各地发证机关和考试机构在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时,要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的聘用人员申请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检验业绩表,要由检验检测机构核验确认并盖章。发证机关和考试机构要加强申请资料审核把关力度,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等有效途径对申请人提交学历的真实性进行验证,通过“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对换证人员持证信息进行核查。
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业化建设
(一)严格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并且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关键岗位人员的质量把关作用,细化现场检验人员管理要求,切实加强全过程质量管控,定期开展内外部质量评审,持续改进提升质量管理水平。鉴定评审机构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工作时,要加强对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的核查。
(二)强化检验检测人员培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强化专业技术人员岗前培训与能力评价,严格按照《核准规则》要求开展人员培训,不断增强检验检测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发现特种设备缺陷和潜在隐患的水平,提升检验检测专业队伍风险识别和安全保障的整体技术能力。要加强选拔培养检验检测骨干人才、岗位能手。鼓励参与检验检测能力验证、技术比武和技能竞赛,建立激励政策,对在各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给予更大力度的表彰和奖励。鼓励通过线上公益讲座等多种方式,促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能力提升。
(三)推动检验能力提升。规模较大的检验机构要加强科技创新投入,争取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推广运用先进技术和仪器设备,聚焦重大技术问题,开展安全保障技术研究、标准研制和应用示范推广。鼓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创新协作机制,加强在质量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资源共享等方面的交流协作。加强技术和人才帮扶,促进东北、西部等地区检验机构提升检验能力水平。
(四)强化公益类检验机构支撑保障作用。市场监管系统内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加强人员、设备、设施等方面的检验能力建设,做好应检尽检保障工作,同时还要积极配合开展监督检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应急救援、法规标准制修订、科普教育等活动,参与重大活动和重大灾害安全保障,不断强化对安全监察工作的支撑保障作用。
三、持续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风建设
(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强检验检测质量与诚信管理制度建设,明确依法合规、诚信施检、廉洁自律、规范从业、严守底线等要求,教育引导检验检测人员强化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施检、公正施检,不得推诿、拖延、刁难以及违反廉洁纪律、破坏营商环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制定诚信服务承诺并对外公示,建立检验人员轮岗交流制度,组织检验人员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
(二)强化廉洁风险排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开展廉洁风险点分析,以检验质量、时效、服务等问题为突破口,完善廉洁风险防控措施,针对异常检验质量与服务问题,建立廉洁倒查机制。围绕检验项目长期久拖未决、检验报告出具周期过长、现场质量把关不严格、检验重大问题隐瞒不报、归档资料审核不严格、检验分包不合理、检验收费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深挖细查,有效消除潜在廉洁风险和设备安全隐患。
(三)严格分包工作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明确分包范围,加强分包管理,建立分包管理程序,明确质量和廉洁纪律要求。严格分包单位资格审查,确保其资质、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要求,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质量标准和双方责任。加强分包工作质量监督,定期评估分包单位的质量控制、服务能力和廉洁纪律实施情况,确保分包工作过程和质量合规。
(四)加强行风监督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总局行风建设有关要求,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领域行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廉洁风险分析,完善廉洁纪律要求和防控措施。组织辖区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邀请被检企业、行业专家等对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评价。鼓励有关行业组织积极发挥自律监督作用,引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守法经营、诚信服务、规范从业,营造良好风气。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动员部署。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对辖区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动员部署,保证相关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问题整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消除问题隐患。对于存在问题但及时主动进行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主动坦白并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的检验检测人员,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视情节从轻处理。对于问题隐瞒不报,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或举报查实发现的,或存在问题自查自改不实的,应当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并按规定做好行纪衔接工作。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分别于7月底和11月底前将工作情况(含典型案例)和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组织对相关地区工作情况开展执法调研。
政策文件: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tzsbs/art/2024/art_35f84a4f861a4867935ad8ffa991f444.html
专栏 政策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4/05/22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城市是推进数字中国建设的综合载体,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智慧化发展,是面向未来构筑城市竞争新优势的关键之举,也是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数据融通、开发利用贯穿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建设始终,更好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支撑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整体性重塑智慧城市技术架构、系统性变革城市管理流程、一体化推动产城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强大动力。到2027年,全国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一批横向打通、纵向贯通、各具特色的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有力支撑数字中国建设。到2030年,全国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全面突破,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面提升,涌现一批数字文明时代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中国式现代化城市。
二、全领域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
(一)建立城市数字化共性基础。构建统一规划、统一架构、统一标准、统一运维的城市运行和治理智能中枢,打造线上线下联动、服务管理协同的城市共性支撑平台,构建开放兼容、共性赋能、安全可靠的综合性基础环境,推进算法、模型等数字资源一体集成部署,探索建立共性组件、模块等共享协作机制。鼓励发展基于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智能分析、智能调度、智能监管、辅助决策,全面支撑赋能城市数字化转型场景建设与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市信息模型、时空大数据、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实景三维中国等基础平台功能整合、协同发展、应用赋能,为城市数字化转型提供统一的时空框架,因地制宜有序探索推进数字孪生城市建设,推动虚实共生、仿真推演、迭代优化的数字孪生场景落地。
(二)培育壮大城市数字经济。深入推进数字技术与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鼓励平台企业构建多层次产业互联网服务平台。因地制宜发展智慧农业,加快工业互联网规模化应用,推动金融、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商贸、文旅、康养等生活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提升“上云用数赋智”水平。深化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促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和大中小企业融合创新协同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兴数字产业,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先进计算、未来网络、卫星遥感、三维建模等关键数字技术在城市场景中集成应用,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培育壮大数据产业,发展一批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高数据要素应用支撑与服务能力。
(三)促进新型产城融合发展。创新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融合的数字化场景,加强城市空间开发利用大数据分析,推进数字化赋能郊区新城,实现城市多中心、网络化、组团式发展。推动城市“数字更新”,加快街区、商圈等城市微单元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探索利用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场景,激发产城融合服务能级与数字活力。深化城市场景开放促进以城带产,提升产业聚合力。加速创新资源共享助力以产促城,发展虚拟园区和跨区域协同创新平台,增强城市数字经济就业吸附力。
(四)推进城市精准精细治理。加强城市数字化转型与城市更新、空间优化、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社会信用等重大战略与政策衔接协同。完善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深化“一网统管”建设,推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运维全过程各环节数据融通,加强城市生命体征监测,推动城市体检与城市更新数据赋能、业务联动。依托城市运行和治理智能中枢等,整合状态感知、建模分析、城市运行、应急指挥等功能,聚合公共安全、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应急通信、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民情感知等领域,实现态势全面感知、趋势智能研判、协同高效处置、调度敏捷响应、平急快速切换。探索基层一体化智慧治理体系,加快高频数据按需合规回流基层,形成基层数据可有效沉淀、可快速共享的应用服务体系,促进业务协同和上下联动。加强城市自然人、法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和加工应用,探索依法依规建立城市数字服务供应商信用承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的管理闭环。探索建设基于城市统一标识体系的“城市码”,推进房屋建筑、重大项目等“落图+赋码”机制,形成“多码合一、一码互联”的服务治理体系。
(五)丰富普惠数字公共服务。提升“一网通办”效能,以便民惠企为导向,探索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拓展涉企服务广度和深度,推动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转变,加大环节精简,流程优化再造,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基本覆盖城市公共服务高频事项。支持地方建立多元参与和公众监督机制,及时回应民众关切。探索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推动数字技术和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养老等公共服务融合,促进优质公共资源跨时空共享,提升服务资源覆盖面和均衡普惠度。加强数字化赋能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建设。推进适老助残无障碍设施与公共服务数字化改造,积极发挥社会和市场力量助力重点人群跨越数字鸿沟。推动打造低成本、高体验、交互式的社区、居家智慧养老服务场景。普及数字生活智能化,加快智慧餐饮、智能出行、数字家庭、上门经济、即时零售等新场景建设,打造城市数字消费新地标。加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数字化应用,以数字技术深入挖掘城市特色文化资源,丰富数字文创、数字内容等服务供给,发展智慧旅游。
(六)优化绿色智慧宜居环境。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治理协同水平,打造智慧高效生态环境数字化监测体系,加强跨部门生态治理业务集成和数据联动,支撑美丽城市建设。增强城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提升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智能化水平,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支撑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分析决策。积极发展绿色智慧协同模式,鼓励有条件地区推进省市县一体化碳达峰、碳中和数智化管理,开展重点行业和区域碳排放监测分析,在产业园区、商务区等建设零碳智慧园区、绿色智能建筑。建立多方参与的碳普惠机制,探索构建个人企业碳账户、碳足迹等数据空间应用。倡导绿色出行、数字消费等低碳生活方式,引导居民生活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
(七)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水平。加强城市物理空间安全管理和安全风险态势感知,强化应急广播等城市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围绕“高效处置一件事”,完善城市常态事件和应急事件分类处置流程,打破城市管理条块分割和信息壁垒,构建全链条、全环节联动应急处置体系,实现弹性适应、快速恢复。加强城市数字空间安全管理,健全完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构建城市网络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提升通信网络韧性。加快推进城市数据安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加强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全过程安全监管,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压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推进建设有韧性的城市数据可信流通体系,健全数据要素流通领域数据安全实时监测预警、数据安全事件通报和应急处理机制。
三、全方位增强城市数字化转型支撑
(八)建设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深入实施城市云网强基行动,加快建设新型广播电视网络,推进千兆城市建设,探索发展数字低空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城市算力网建设,实现城市算力需求与国家枢纽节点算力资源高效供需匹配,有效降低算力使用成本。建设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政府部门之间、政企之间、产业链环节间数据可信可控流通。加快推动城市建筑、道路桥梁、园林绿地、地下管廊、水利水务、燃气热力、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数字化改造、智能化运营,统筹部署泛在韧性的城市智能感知终端。推动综合能源服务与智慧社区、智慧园区、智慧楼宇等用能场景深度耦合,利用数字技术提升综合能源服务绿色低碳效益。推动新能源汽车融入新型电力系统,推进城市智能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
(九)构建数据要素赋能体系。加快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制度建设,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和使用。加快完善省、市两级政务数据平台,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关联贯通政务数据资源,推进城市重点场景业务数据“按需共享、应享尽享”。有序推动公共数据开放。构建动态更新、分类分级的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评价机制,推动数据管理国家标准贯标评估工作,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评价。
四、全过程优化城市数字化转型生态
(十)推进适数化制度创新。鼓励城市开展管理服务手段、管理服务模式、管理服务理念的适数化变革,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完善规则规范和运行流程体系。探索央地协同推进数字化变革与制度创新。推动完善公共数据管理和授权运营法规政策,细化完善配套措施。推进标准建设应用,加快城市数字化转型规划设计、数据互操作、数字孪生、运营运维等标准规范研制,推动标准符合性检测认证,促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十一)创新运营运维模式。加快建立城市数据资源运营、设施运营、服务运营体系,探索新型政企合作伙伴机制,推动政府、企业、科研智库和金融机构等组建城市数字化运营生态圈,打造多元参与、供需对接、价值驱动的社会长效运营机制,探索建立结果导向型运营预算和考核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统筹推进城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城市运维体系,构建城市运行和治理智能中枢等系统与部门业务需求、市民企业反馈相互贯通、迭代优化的运维机制。支持各地创新一体化、规范化运维管理机制,逐步形成各类数字资源统一编目、配置、运维闭环。
(十二)推动数字化协同发展。推动城市群数字一体化发展,在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城市群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优化布局,强化数据要素共享利用,数字服务普惠共享,数字治理高效协同。推动数字经济东西部协作,开展共建数字产业园区、数字消费帮扶等活动,加强先进规划理念、建设经验、管理模式复制推广。弥合城乡数字鸿沟,统筹推进智慧城市与数字乡村协同建设,推动城乡数字设施共享、数据资源整合,产业生态互促、公共服务共用。开展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国际合作,支持建立数字化合作伙伴关系,大力发展数字贸易。
五、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政策保障。各地方要加强领导,推动各项政策措施、重点任务落地见效,杜绝数字“形象工程”。鼓励各地方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各类资金渠道,加强资金支持。强化数字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市民数字素养。及时总结各地方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创新举措,梳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强交流,共享成果,适时面向全国推广。
专栏 政策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