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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专栏 顶层文件 中国政府网 | 2024/07/01 -
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现就2024—2025年重点工作制定以下行动计划。
一、提升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一)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推动省级信用立法全覆盖。定期更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推动已有设立依据的领域出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强化名单信息共享,提高名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的权限和程序,依法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二)强化社会信用体系统筹规划。坚持问题导向,出台《关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目标、任务和制度框架。
(三)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制。推动解决重复赋码、一码多赋等重错码问题。进一步明确各类主体的赋码权责,完善赋码部门与国家代码中心的数据共享与校核机制。推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动态更新代码库。
二、统筹推进信用基础设施建设
(四)优化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加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期建设,进一步优化信用数据治理和数据管理体系,全面提升信用信息质量,形成高质量信用数据资源库。持续升级“信用中国”网站功能,发挥集中公示各类信用信息的“主渠道”作用,提升信用报告查询使用体验。
(五)加快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原则上一个省份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市级、县级设立的平台不超过一个,整合后的平台应当具有唯一名称、唯一运营主体。将地方平台全部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实行清单式管理。完善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标准体系和管理规范。
(六)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市场监管领域作用。深化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健全信用信息目录和标准体系,完善市场监管领域事前信用核查和信用承诺、事中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事后信用奖惩和信用修复的全链条信用管理体系。
(七)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树牢信息安全的责任意识和底线意识,明确信息共享安全责任边界。做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及定期测评工作。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提升纵深防护与综合防御能力。加强数据要素可信流通安全保障,加强对违法违规收集、篡改及泄露公共信用信息行为的监控,加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
三、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八)着力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围绕企业登记、司法、税务、海关、金融、知识产权等重要领域,健全落地数据共享机制,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记录。完善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高效高质完成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任务,适时对清单进行更新,拓展归集共享范围。加强数据质量协同治理,开展信用信息共享质效评估。
(九)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应用。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开展数据挖掘和联合建模,进一步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效能。开展“信易贷”专项产品试点。制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十)推动信用便民惠企。鼓励地方探索依托“信用分”拓展守信激励场景应用,推动在医疗、托育、养老、家政、旅游、购物、出行等重点领域实施“信用+”工程。全面推广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全力营造良好营商和消费环境。
四、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十一)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构建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以行业信用评价为重点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加快制定评价国家标准和制度规范,推动评价信息有序共享和高效利用,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提供支撑。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本领域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十二)提升信用承诺水平。分领域进一步推广信用承诺制,加强承诺履行情况跟踪核查,完善信用承诺归集标准,将履约践诺情况纳入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
(十三)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研究规范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渠道,统筹优化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和修复规则。加快推动“信用中国”网站与各行业部门系统协同联动,加强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五、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十四)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畅通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探索建立政务诚信监测评估机制。发挥信用助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的积极作用,依法依规将失信惩戒落到实处。
(十五)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推动地方在能源中长期合同、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等领域开展合同履约信用监管试点,完善国家“诚信履约保障平台”建设,推动实现“地方-国家”合同履约信息共享和监测,提高合同履约的透明度和监管效率。
(十六)探索重点人群信用体系建设。围绕公务员、律师、家政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探索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重点职业人群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
(十七)加强城市信用建设。持续开展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完善监测指标体系,拓展监测覆盖范围。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区的指导督促,研究制定示范区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后评价机制,对示范区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政策文件:https://www.ndrc.gov.cn/xwdt/tzgg/202406/t20240604_1386670.html
专栏 顶层文件 中国信用 | 2024/06/21 -
关于《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编制本清单。
一、本清单所称的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二、本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四、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部门,应严格规范名单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
五、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
六、除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外,地方性法规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或地方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义务的相关管理措施,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下载地址: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402/t20240228_1364264.html
政策文件: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402/t20240228_1364264.html
专栏 顶层文件 中国信用 | 2024/02/28 -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 关于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务工作的重要基础。加强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供需衔接,提升流通效率,改善营商和消费环境,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相关要求,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进一步发挥信用在提升商务领域经济活动效率和行政管理能力中的积极作用,全面发展商务信用经济,积极推进商务信用管理,夯实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基础,推进商务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密围绕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的关切和诉求,切实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成果转化,着力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经营主体获得感。
坚持改革创新。深入推进改革创新,运用新机制、新技术、新手段,发挥地方首创精神,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活力。
坚持应用导向。扎实推进信用信息、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在商务经济活动等各方面的深度应用,进一步提高商务领域资源配置效率。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统筹推进内贸外贸、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援助执行、电子商务等领域信用建设,将信用建设贯穿于商务工作各领域、全过程。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信用信息、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在商务领域广泛应用,信用交易规模和质量不断上升,商务信用经济发展壮大。商务信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商务信用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商务领域诚信文化进一步弘扬,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充分享受信用红利,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水平迈上新台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能力显著增强。
二、发展高水平商务信用经济
(四)积极发展信用销售。
研究完善信用销售保障机制,鼓励企业积极使用信用报告、信用保险、保理、担保等信用工具。支持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梳理企业信息,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精准服务。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
(五)促进信用消费发展。
推动金融机构与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合作,合理增加对消费者购买汽车、家电、家居等产品的消费信贷支持,持续优化利率和费用水平。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打造面向消费者的信用应用场景,向消费者提供先用后付、减免押金等灵活交易安排。
(六)支持发展信用融资。
鼓励金融机构以销售数据、应收账款、信用保险保单等为基础,开发适合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专项信贷产品,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运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以多种方式为外贸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进出口信贷投放。
(七)规范发展信用评价。
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探索制定商务领域信用评价指引或标准,完善信用评价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披露规范,引导相关机构建立科学、公平、透明的信用评价规则。引导商圈、步行街、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商户信用管理,建立多维度、全过程的评价体系,为消费者以信用评价作为消费决策依据创造条件。
(八)提升企业信用建设水平。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通过建立健全客户信用记录、加强信用评估和应收账款管理等方式,充分发挥信用在开展交易决策、制定交易条件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运用公共信用信息,科学应用各种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采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新技术,提升风险管控能力,管理和维护企业自身信用。
三、推进高效能商务信用管理
(九)提高行政管理信用应用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内贸外贸、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援助执行、电子商务等领域建立健全经营主体信用记录、推行信用承诺、完善奖惩机制。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归集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开展分级分类管理,持续优化管理资源配置。
(十)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深入推进家政服务等民生消费领域信用建设。鼓励外贸企业深耕国际市场,以诚信经营赢得行业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援助执行等对外经贸合作领域信用奖惩机制。
(十一)积极推动行业自律。
鼓励商务领域行业商协会规范开展诚信经营承诺、信用公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等工作,对诚信企业采取重点推介、减免会费等行业性激励。鼓励行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
(十二)优化商务公共信用服务。
推广应用全国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经营主体参与信用共建,维护信用记录,享受信用增值服务。加快推广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和“家政信用查”应用程序,引导家政企业和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鼓励消费者积极使用信用查询服务。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提升公众查询便利度。
四、夯实高标准信用建设基础
(十三)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修订。规范商务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认定,依法依规将商务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保护信用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工作,严格按照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补充清单实施惩戒。鼓励推行诚信经营承诺制,探索将承诺守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积极推进基础类、管理类、应用类等商务领域信用标准建设。重点围绕商务信用经济等方面制定全国标准,围绕诚信经营承诺、信用记录、消费信用评价等内容制定行业标准,加快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全面加强标准宣贯。
(十四)打造商务信用信息枢纽平台。
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商务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应用为基础,建立覆盖内贸外贸、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援助执行等商务领域各类经营主体多维度的信用记录,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交换共享,在“信用中国”网站开展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公示,强化与金融、税务、市场监管、海关、外汇等部门协调互动。支持行业商协会与供应链核心企业、信用服务机构进行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十五)弘扬商务领域诚信文化。
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强化经营主体的诚信意识,塑造商务领域诚信文化。以“诚信兴商宣传月”为主平台,讲好诚信故事。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的榜样力量,大力发掘、宣传诚信典型,激励各类经营主体更好讲诚实、守信用。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全面加强党对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强化工作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促落实,深入推进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七)强化工作保障。
各地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和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将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推动出台金融配套政策。加强对商务领域从业人员的指导培训,开展相关行业组织能力建设。
(十八)开展试点探索。
鼓励各地区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在商务信用经济、商务信用管理等方面开展试点,以试点引领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经验,树立一批高质量推进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典型。
(十九)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宣传商务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新成效。广泛开展交流研讨,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8月9日
政策文件:http://scjss.mofcom.gov.cn/article/xy/xyzc/202308/20230803434619.shtml
专栏 顶层文件 中国信用 | 2023/08/22 -
专栏 顶层文件 中国信用 | 202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