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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文化市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文化市场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文明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文化和旅游部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统 战 部
中 央 文 明 办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 然 资 源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 保 监 会
证 监 会
全 国 总 工 会
2018年12月28日
专栏 联合奖惩备忘录 国家发改委 | 2021/09/17 -
印发《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银保监会、证监会、民航局、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财 政 部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编 办
中 央 文 明 办
中 央 网 信 办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 然 资 源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际发展合作署
银 保 监 会
证 监 会
民 航 局
外 汇 局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全 国 妇 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8年11月20日
专栏 联合奖惩备忘录 国家发改委 | 2021/09/17 -
《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5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石油天然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中央文明办、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中 央 网 信 办
中 央 文 明 办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安全监管总局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国 家 能 源 局
国 家 海 洋 局
2017年8月2日
专栏 联合奖惩备忘录 国家发改委 | 2021/04/16 -
专栏 联合奖惩备忘录 最高法 |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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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印发《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
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7〕1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贸促会、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商务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科技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公务员局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贸促会 铁路总公司
2017年11月9日
专栏 联合奖惩备忘录 国家发改委 | 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