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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 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
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 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
金发〔2024〕5号
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实现新型工业化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任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先进制造,实现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引导金融机构以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化金融服务,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新时代新征程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基本规律,积极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坚持以建设制造强国为战略重点,助力提升工业现代化水平,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工作要求。深刻领会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战略定位和重要意义,把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制造业金融政策体系和市场体系,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协同发力,聚焦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任务,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增强金融专业化能力,推动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围绕重点任务,加大制造业金融支持力度
(三)着力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银行保险机构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大对基础零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积极联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快推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深入挖掘重点产业链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综合采用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等模式,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强化对核心企业的融资服务,通过应收账款、票据、仓单和订单融资等方式促进产业链条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
(四)着力支持产业科技创新发展。银行保险机构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助力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推进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攻关突破。保险公司要大力发展科技保险,提供科技研发风险保障产品和服务,完善攻关项目研发风险分担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围绕制造业关键领域中试服务,探索个性化、针对性的支持方式,与中试机构合作开展相关保险业务,支持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
(五)着力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传统制造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发挥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专项工作和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促进金融资源和产业转型融资需求高效对接。助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车联网、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等重点产业,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规模。优化制造业外贸金融供给,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保障,支持汽车、家电、机械、航空、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等企业“走出去”。保险资金要在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通过债券、直投股权、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
(六)着力支持工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对智能装备、数字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新业态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支持制造业“智改数转网联”。大力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支持工业领域碳减排、绿色化改造、资源节约高效循环利用和绿色能源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等政策,加大对工业绿色转型的中长期资金支持。有序退出制造业“僵尸企业”,盘活被低效占用的金融资源。保险公司要发展科技保险、新能源保险、气候保险等业务,发展和推广网络安全保险,提升保险保障水平。
三、优化金融供给,提升制造业金融服务质效
(七)优化制造业信贷结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制造业信贷计划,明确支持重点和任务目标,推动更多信贷资源支持制造业发展,持续提升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加强对制造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增加信用贷款投放,降低对抵质押物的依赖。加大对制造业首贷户的支持,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发挥行业带头作用,深化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工作机制,积极对接制造业重点领域项目信息,做好项目签约和信贷投放工作。
(八)丰富制造业金融产品供给。银行保险机构要根据制造业企业研发、制造、交付、维护等生产经营周期,探索完善全流程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应制造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还款期限,探索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科学合理拓宽押品范畴,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等业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内部评估,加强对科技创新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融资支持。保险公司要积极对接制造业企业风险保障和风险管理需求,推进知识产权保险、研发费用损失险等承保业务,支持产品研发和应用。
(九)加强金融服务对接。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制造业企业走访和产品推介,扎实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等活动,依托工业园区、行业协会、服务中心、信息平台等渠道,精准匹配融资需求,提高金融服务获得感。聚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提升对集群内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质效。坚决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牢固树立公平授信理念,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做好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深入挖掘有市场、有信用、有技术的民营优质客户,加强民营制造业新客户培育,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加大对民营制造业项目的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支持。
四、完善服务体系,增强制造业金融服务能力
(十)健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政策性银行要利用政策性金融“资金规模大、贷款期限长”的特点,更好服务制造强国重大工程建设,以政策性转贷款带动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大型银行要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域加强研究,优化金融资源区域协调分配,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股份制银行要坚持差异化市场定位,深化对制造业细分领域及重点投向的金融服务。地方法人银行要发挥深耕地方经济的特色优势,合理确定经营半径,精准服务当地制造业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定位,在市场开拓、服务质效、风险管理上提升竞争力。保险公司要完善制造业保险体系,为制造业提供多方面的保险保障。
(十一)完善制造业金融服务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善信贷管理机制,在组织架构、经济资本分配、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面强化资源保障。深入挖掘制造业企业无形资产、数据资源等潜在价值,综合考量企业市场、技术等非财务信息,稳妥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将相关要素探索纳入信贷评价和风险管理模型。规范各环节融资收费和管理,不得借贷搭售、违规收费,严禁对贷款投放附加不合理条件。保险公司要完善费率调节机制,优化承保理赔流程,持续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
(十二)优化制造业金融激励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健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权重,对成效显著的分支机构,在绩效考评、资源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适度下放授信审批权限,提高分支机构“敢贷”“愿贷”积极性。细化制造业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制定各流程环节的尽职认定标准和免责情形,明确界定基层员工操作规范,保障尽职免责制度的落地实施。
(十三)提升制造业金融专业水平。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沟通协商,在客户拓展、行业研究、欠款追偿等多个环节开展合作,全面提升金融管理能力。加强金融服务的科技支撑,综合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拓宽金融服务场景,改进服务效率。增强先进制造业服务能力,提高授信审批和信用评价的精准性,深入研判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前景、预期收益和潜在风险。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制造业专业团队,在制造业企业集聚地区探索组建制造业服务中心,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
五、加强风险防控,营造良好金融市场秩序
(十四)增强制造业金融风险防控能力。银行保险机构要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加强内控合规建设和全面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自主决策、独立审贷、自担风险原则,做实贷款“三查”,落实好还款来源,严格制造业贷款分类,真实反映风险情况。提高贷款拨备使用效率,依法合规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动态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做好信贷资金真实性查验,严防通过票据贴现虚增贷款规模。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监控,严禁信贷资金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
(十五)营造良好金融市场秩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维护正常竞争环境,不得为争取客户放松风险管理要求,坚决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切实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避免一哄而上造成产业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信贷资金沉淀淤积。综合自身业务实际、资金成本、配套优惠政策等因素,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有效风险定价机制科学确定贷款利率,防止信贷资金无序压价和空转套利。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全力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六、强化组织保障,凝聚支持制造业工作合力
(十六)加强金融监管。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明确制造业金融责任部门和任务分工,综合运用重点监测、监管通报、监管评价、现场检查、培训交流等方式,督导银行保险机构落实落细各项监管政策,推动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加强制造业相关融资数据治理,提高数据报送质量。跟踪调度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制造业举措、问题和成效,积极主动报送工作落实情况。
(十七)做好协作联动。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对接服务,凝聚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政银企”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制造业政策信息、行业发展趋势、产能动态、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银行保险产品信息交流共享。加强央地政策联动,支持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加强产业、金融、财税等政策协同创新,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完善风险分担补偿、贷款贴息等机制,增强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政策文件:https://www.miit.gov.cn/xwdt/gxdt/sjdt/art/2024/art_76535d9eb9c54ba493159457dad2d0ea.html
专栏 国家政策 工信部 | 2024/04/18 -
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侨办,中国外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餐饮业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是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领域。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定和扩大餐饮消费,支持餐饮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增强消费在国内大循环中的主体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提升餐饮服务品质,优化餐饮业发展环境,传承发展中华优秀餐饮文化,进一步释放餐饮消费潜力,推动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提升餐饮服务品质
(一)强化质量安全。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管。严格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严把食品原料准入关。积极推广“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模式,大力推广餐饮环节菜品配料和制作方法自主明示制度,推广餐饮外卖封签制度,开展餐饮环节食品添加剂减量使用、非必要不添加、自觉抵制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承诺。加强农餐对接合作,探索“种养殖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模式。(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服务技能。按规定统筹使用地方产业发展经费、人才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资金等,支持餐饮从业人员培训。支持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餐饮经营管理、烹饪相关专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举办餐饮服务类职业院校。鼓励餐饮领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打造一批校企合作示范项目。支持各地培育餐饮类劳务品牌,举办餐饮领域职业技能竞赛。(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标准体系。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制修订一批餐饮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中餐评价标准,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中餐评价体系。鼓励围绕地方菜系制作等重点领域制定技术标准。加强餐饮业标准宣贯实施,鼓励相关机构和企业开展餐饮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餐饮消费场景
(四)优化餐饮供给格局。培育、认定一批中华美食街区,引导地方对街区实施数字化提升。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和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盘活社区闲置空间资源,支持设立早餐店、老年食堂等社区餐饮网点,鼓励地方向提供社区老年人供餐、助餐服务的有关机构给予适当支持。促进团体供餐服务提质扩容。鼓励发展夜间餐饮、休闲餐饮、文旅主题餐饮等,促进餐饮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展乡村休闲餐饮。鼓励大型连锁餐饮企业下沉发展,挖掘县域餐饮市场潜力。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培训、场地等支持政策,引导专业人员返乡入乡创业,发展乡村休闲餐饮。完善乡村休闲餐饮配套产业和设施,提升餐具清洗、原辅料物流、厨余垃圾处理领域产业化水平。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打造“美食名村”“美食名镇”,发布乡村餐饮美食导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培育餐饮消费平台。办好“中华美食荟”活动,支持地方、行业协会及平台企业举办各具特色的餐饮促消费活动,培育餐饮消费热点。加强美食旅游宣传推广,鼓励推出精品美食旅游线路。市场化举办餐饮领域专业化展会,加强国内外餐饮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交流合作,培育全产业链对接合作平台。(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强餐饮业发展动能
(七)发展“数字+餐饮”。鼓励餐饮领域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及智能设备研发与应用。推进餐饮数字化赋能,培育一批餐饮数字化示范企业、示范街区和数字化服务提供商。引导餐饮领域平台企业为中小微商户提供技术培训、流量支持等,营造平台与商户共生发展的良性生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经营主体数字化改造和自动化餐饮设备设施应用给予适当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培育知名餐饮品牌。实施地域餐饮品牌培育工程,鼓励地方深入挖掘传统烹饪技艺和餐饮文化,培育“名菜”“名小吃”“名厨”“名店”,打造地方特色餐饮品牌。支持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培育区域特色美食品牌。加强对老字号餐饮品牌、饮食类非遗项目的宣传和保护。加大餐饮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发展特色小吃产业。鼓励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从业人员依法申请注册特色小吃商标。建立健全小吃制作、原辅料种养、门店建设等标准,加强小吃制作技艺保护和传承,培育特色小吃产业集群和发展基地。引导小吃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强协作,带动食材种养相关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商务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规范预制菜产业发展。加快制定完善预制菜相关标准,持续开展预制菜风险监测和评估,进一步严格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引导相关机构建立预制菜技术联合开发平台,不断提升预制菜品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弘扬优秀餐饮文化
(十一)传播中华优秀餐饮文化。加强地方特色餐饮文化内涵挖掘和保护,培养餐饮文化和技艺传承梯队。推动体现中华餐饮文化的非遗项目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用好各层级文化交流机制和多双边交流活动,深化中餐文化民间交流。积极引导餐饮领域行业协会加强国际推广与交流合作。制作推出一批中餐文化主题精品图书、影视作品。(中央宣传部、外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国务院侨办、中国外文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中餐“走出去”。支持餐饮经营主体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加强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在检验检疫等领域合作,积极推动中餐厨师赴境外从业,支持餐饮原辅料等进入国际市场。探索开展“中文+职业技能”项目,鼓励中餐专业院校拓展国际合作渠道。鼓励国内专业餐饮评价机构开展中餐国际评价,提升中餐评价国际影响力。(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绿色发展
(十三)坚决制止餐饮浪费。加强反食品浪费监管执法,依法曝光餐饮行业违法案例。完善餐饮领域反食品浪费标准规范,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培树餐饮节约示范单位。引导餐饮经营主体、外卖平台完善餐品信息,强化适量点餐提示,鼓励分餐制,提供小份餐。加强制止餐饮浪费宣传引导,将反食品浪费纳入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内容,通过“小手拉大手”带动全社会反食品浪费。(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促进低碳环保发展。加强餐饮油烟、噪声排放控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门店节能治污改造给予支持。推动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持续减少餐饮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和包装物使用。建立健全绿色餐饮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和行业协会依法依规培育创建绿色餐饮企业、绿色餐厅。推广健康烹饪模式与营养均衡配餐,传播营养健康理念。(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餐饮业营商环境
(十五)规范清理涉企收费。严肃查处餐饮领域以安装设备、开展认证认定、购买指定保险等名义开展的各类涉企乱收费行为。规范涉餐饮经营主体水电气暖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企业应当为符合条件的餐饮经营主体单独安装水电气暖等计费设施设备,严禁对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规范对餐饮经营主体油烟改造等设施设备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拓展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风险定价能力,为餐饮经营主体发放信用贷款。发挥商标质押功能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惠及面。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作用,健全银企对接机制,为餐饮经营主体融资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信用类债券,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升便利化水平。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优化食品经营许可相关手续,减少非必要现场核查环节。细化明确户外广告、展示、促销等事项办理流程、要求和标准。明确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告。进一步规范基层监管执法程序、内容、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规范经营秩序。及时查处强制消费、强制“扫码点餐”等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餐饮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做好个人信息保护,保留人工服务和传统支付方式,不得拒收现金。加强反垄断监管,依法查处餐饮领域不公平竞争行为。完善餐饮业信用体系,推进信用监管。(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组织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细化配套措施,加强政策解读、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推动相关工作取得实效。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协调指导,跟踪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商务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餐饮业燃气、消防等安全监管执法。要压实有关经营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其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及知识,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加大燃气泄漏智能报警、远程监控等安防设备研发应用力度。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推进餐饮经营主体“瓶改管”“气改电”。(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做好统计监测。夯实餐饮业统计基层基础,依法依规推动餐饮业数据公开共享,加强大数据监测分析。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开展餐饮业分析。(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依法打击餐饮领域恶意“索赔”、敲诈勒索等行为。积极挖掘餐饮从业人员优秀事迹,支持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有关荣誉表彰,提升餐饮从业人员职业荣誉感,营造支持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文件:http://fms.mofcom.gov.cn/article/a/ad/202403/20240303486737.shtml
政策解读: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xwfb/xwrcxw/202403/20240303486748.shtml
专栏 国家政策 商务部 | 2024/04/18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
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是政府部门指导建立的通过跨部门跨领域归集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开展企业融资活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综合性平台,在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健全数据基础制度,加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统筹力度,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深化信用大数据应用,保障信息安全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推动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优化金融服务、防控金融风险,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
二、加大平台建设统筹力度
(一)明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渠道。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加强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共享。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各类信用信息,并根据需要向部门和地方共享。依托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并联通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形成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作为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唯一出口”,部门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本领域信用信息服务不受此限制。坚持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金融基础设施定位,为金融机构提供高质量的专业化征信服务。
(二)加强地方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对功能重复或运行低效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行整合,原则上一个省份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市县设立的平台不超过一个,所有地方平台统一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实行清单式管理,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浪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地方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各地区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平台整合,有序做好资产划转、数据移交、人员安置等工作,确保整合期间平台服务功能不受影响。
(三)加强对地方平台建设的指导。统一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接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的标准,优化信用信息服务,促进地方平台规范健康发展。依托城市信用监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加强对提升平台数据质量的指导。充分利用现有对口援建机制,进一步深化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合作,推动中西部地区加快推进“信易贷”工作。
三、优化信息归集共享机制
(四)明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根据金融机构对信用信息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将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各类资质信息、进出口信息等纳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见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适时对清单进行更新。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用,进一步破除数据壁垒,依法依规加大清单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省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有效拓展数据归集共享的广度与深度。
(五)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对已在国家有关部门实现集中管理的信用信息,要加大“总对总”共享力度。加强数据质量协同治理,统一数据归集标准,及时做好信用信息修复,健全信息更新维护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着力解决数据共享频次不够、接口调用容量不足、部分公共事业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共享效率。根据数据提供单位需求,定期反馈数据使用情况及成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开展评估。
四、深化信用数据开发利用
(六)完善信息查询服务。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推送、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查询等服务,扩大信用信息查询范围,完善信用报告查询制度,提高信用报告质量。支持银行机构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加大信用报告在客户筛选、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力度,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七)开展联合建模应用。支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通过“数据不出域”等方式加强敏感数据开发应用,提升金融授信联合建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信用信息优化信贷产品研发、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
(八)开发信用融资产品。充分发挥链主企业、集中交易场所、特色产业集群的信用信息集聚优势,因地制宜开展“信易贷”专项产品试点。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鼓励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绿色低碳发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三农”等特色功能模块,支持金融机构用好特色化信用信息,面向市场需要推出细分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度提高信用贷款比例。
(九)拓展提升平台服务功能。鼓励地方建立健全“政策找人”机制,充分发挥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通企业和金融机构优势,推动各项金融便民惠企政策通过平台直达中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入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依托平台建立银行机构、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等多方合作机制,合理简化融资担保相关手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建立“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置金融纠纷。
(十)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制定信用信息平台的授权运营条件和标准。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向包括征信机构在内的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稳步开放数据,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提升信用融资供需匹配效率。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加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完善平台对接、机构入驻、信息归集、信息共享、数据安全等管理规范和标准体系,有效保障物理归集信息安全。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信息授权规范管理,强化数据共享、使用、传输、存储的安全性保障,提升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处置能力,切实保障数据安全。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违法传播、泄露、出售有关信用信息。
(十二)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适当支持,引导地方平台和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鼓励地方制定支持信用融资的激励政策,对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激励。
附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
附件下载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6paiPAo2WYKBVJW6Ri-WoQ
专栏 国家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 | 2024/04/03 -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进行审查评估的活动。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政策制定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各参与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政策措施负责。
第二章 审查标准
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二)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三)为招标人指定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
(四)为招标人指定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标标准;
(五)为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六)对于已经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电子交易系统,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
(七)强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电子认证服务;
(八)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特定交易工具;
(九)为招标人指定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者备选名录等;
(十)要求招标人依照本地区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十一)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
(二)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
(三)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
(四)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
(五)要求经营主体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
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以下内容:
(一)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设置差异性得分;
(二)根据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形式设置差异性得分;
(三)根据经营主体投标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得分;
(四)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五)根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六)其他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
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定标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
(二)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
(三)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
(四)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定标权的政策措施。
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但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
(二)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
(三)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
(四)没有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五)其他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招标投标交易监管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不得在交易流程上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规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行使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职能;
(二)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三)对能够通过告知承诺和事后核验核实真伪的事项,强制投标人在投标环节提供原件;
(四)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
(五)其他不当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保证金的政策措施,不得设置以下不合理限制:
(一)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
(二)要求经营主体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
(三)限定经营主体缴纳保证金的形式;
(四)要求经营主体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
(五)在招标文件之外设定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
(六)其他涉及保证金的不合理限制措施。
第三章 审查机制
第十二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本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负责机构、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规范公平竞争审查行为。
第十三条 政策措施应当在提请审议或者报批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书面审查结论。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在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过有关方面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影响、已出台政策措施的竞争效果和本地区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开展评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政策措施评估,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策措施妨碍公平竞争的,有权向政策制定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反映。
地方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机制,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合理条件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提出异议和投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作为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制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文件,应当参照本规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专栏 国家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24/04/02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惠信贷工作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惠信贷工作的通知
各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围绕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部署要求,引导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涉农经营主体及重点帮扶群体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立足于服务高质量发展,牢牢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形成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普惠信贷服务体系,实现2024年普惠信贷供给保量、稳价、优结构,更好满足小微企业、涉农经营主体及重点帮扶群体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二、实现普惠信贷保量、稳价、优结构
(一)保持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聚焦小微企业经营性资金需求,合理确定信贷投放节奏,力争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的目标。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力争全年实现监管目标。各监管局要督促辖内法人银行力争总体实现监管目标。对改革化险任务较重的地区,实行差异化安排。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力争实现涉农贷款余额增长,完成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力争实现全年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各监管局结合辖内实际情况确定辖内法人银行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保持脱贫地区信贷支持力度不减,力争实现脱贫地区贷款余额增长。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要力争全年实现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贷款增速不低于本行各项贷款增速。中西部地区22家监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内法人银行确定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差异化工作目标。
(二)稳定信贷价格。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小微企业、涉农贷款定价管理,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利率水平。规范与第三方合作,认真评估合作必要性、服务贡献度与收费合理性,引导降低收费水平。对于收费过高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终止合作。加强服务价格披露,做好充分告知,确保小微企业、涉农经营主体了解其实际承担的融资成本。
(三)改善信贷供给结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对小微企业法人服务能力,加大首贷、续贷投放,扩大服务覆盖面。加强小微企业、涉农专属产品开发,打造特色品牌,提升服务专业性。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于农户经营性贷款,可参照小微企业续贷条件开展续贷。积极开发小额信用贷款产品,推广随借随还的循环贷模式,灵活便捷地满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农业转移人口等群体的资金需求。
三、满足重点领域信贷需求
(四)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要求,聚焦科技创新、专精特新和绿色低碳发展,以及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外贸等领域小微企业,健全专业化服务机制。针对小微企业生命周期不同阶段提供适配的金融产品,探索多样化、一揽子服务方案,增强金融服务获得感。加大对小微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项目研发等方面的中长期贷款支持,提升资金供给与经济活动的适配性。根据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物流等行业小微企业特点,优化服务方式,强化对经营流水、交易数据的分析运用,提高风险识别管控能力,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助力促消费扩内需。
(五)有力有效支持乡村全面振兴。大力支持粮食安全战略,加大信贷投入,农发行、开发银行要加大对种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对粮棉油等重要农产品供应链企业信贷服务有效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助力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支持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补短板,支持受灾地区恢复生产、灾后重建。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信用贷款发放力度,加强对农村基层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合理提升县域存贷比水平,为县域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支持各监管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六)强化重点帮扶群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为重点,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脱贫群众持续增收,助力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扎实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努力做到“应贷尽贷”,进一步提高办贷效率,切实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深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探索发放研究生商业性助学贷款。支持有融资需求、有还款能力的残疾人、妇女等就业创业。
四、提升服务质效
(七)完善体制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单列信贷计划、绩效考核倾斜、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等方式,保持普惠信贷业务资源投入力度。大型商业银行要深化普惠信贷专业化机制建设,提高分支机构产品审批效率,加大对无贷户的服务力度。股份制银行要优化条线管理模式,健全一二级分行部门设置,增强自主服务能力。地方法人银行要深耕当地客群。政策性银行要立足职能定位,强化对小微企业、涉农经营主体等融资支持。
(八)提升服务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数字化经营能力,通过数据积累、人工校验、线上线下交互等方式,不断优化信贷审批模型。构建“信贷+”服务模式,结合小微企业需要,提供结算、财务咨询、汇率避险等综合服务。不断拓宽农村抵质押物范围。推动普惠金融与乡村治理融合发展,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促进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提质升级,努力满足农村客户综合金融需求。提高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享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加强远程服务、上门服务。
(九)落实落细尽职免责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细化对普惠信贷条线不同岗位、不同贷款产品的尽职免责标准及程序,提高可操作性。将不良容忍与绩效考核、尽职免责有机结合,对在不良容忍度内、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减轻或免予追责。明确尽职免责各环节机制流程,畅通异议申诉渠道,提升责任认定效率,注重免责实效,解除尽责人员的后顾之忧,努力实现“应免尽免”。
五、规范普惠信贷业务发展
(十)规范普惠信贷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三查”,强化对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建立贷后资金用途监控和定期排查机制,严禁套取、挪用贷款资金。规范分支机构与第三方合作行为,严禁与不法贷款中介开展合作。合理确定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加强风险监测管理,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各监管局要关注辖内普惠信贷资产质量,做好资金流向问题线索筛查分析,及时提示风险。
(十一)提升普惠信贷数据质量。为确保普惠信贷有关监管评价、差异化风险资产权重计量、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减免等政策有效落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普惠信贷数据质量管理,开展内部抽查和审计,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各监管局要充分运用现场检查、调查、数据治理等方式,建立健全普惠信贷数据抽查复核机制,加强持续监管,按季度报告核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六、强化工作协同联动
(十二)深化信息共享。各监管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强化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推动扩大平台数据维度、提升数据质量,归集共享更多与信贷业务紧密关联的数据,提升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准确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运用,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主动对接涉企、涉农信息主管部门,注重内外部数据结合,为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精准画像,提升信贷产品匹配性,拓宽服务场景。
(十三)加大融资对接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等机制,提升对接精准度。鼓励面向重点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建立服务专员机制,专门负责融资需求对接、金融政策解读、服务方案制定等工作,成为陪伴企业成长的伙伴。各监管局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完善名单共享机制,协助筛选融资满足度相对不足的企业名单,帮助银行拓展市场、破解首贷获客难题。
(十四)加强金融知识和经验做法宣传。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普惠信贷特色产品宣传,普及金融知识,提升金融服务和政策的知晓度,提示信贷挪用、逃废债等行为的危害。做好信息披露,在年报中公布普惠金融服务网点建设、信贷投放、客户数量、贷款利率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总结报送,各中资银行要于每半年后20日内报送普惠信贷服务报告。各级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普惠信贷典型经验做法,及时予以宣传推广。
政策文件: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156478&itemId=878&generaltype=1
政策解读: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56470&itemId=915
专栏 国家政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