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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专栏 政策法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 | 2024/01/17 -
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合作,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升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对标国际一流水平,聚焦经营主体关切,在推改革、扩开放、促创新上持续用力,实施更多创造型、引领型改革,深化粤港澳互利合作,进一步增强发展动力活力,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聚焦解决人民群众最急最忧最盼的问题,加强粤港澳合作共建,增加优质公共服务供给,扩大公共资源配置范围,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大湾区居民。
——坚持创新引领。依托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基层治理改革创新,探索更多培育和发展壮大经营主体的举措,更好发挥大湾区创新引领作用。
——坚持互利共赢。注重做好改革系统集成,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深化粤港澳互利合作,增强发展的整体性协同性,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整体提升。
——坚持开放包容。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在制度型开放上迈出更大步伐,促进营商环境深层次改革,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三)主要目标
经过三年努力,粤港澳大湾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共商共建共享体制机制运作更加顺畅,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充分释放,市场互联互通水平显著提升,在全球范围集聚和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的能力明显增强,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居全球前列。
二、营造统一高效、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制定出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支持广州南沙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深入推进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落地实施。对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畅通经营主体对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健全意见处理回应机制。研究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投资者的资质要求、持股比例、行业准入等限制,将有关开放措施纳入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实施。清理对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促进要素资源畅通流动。
(五)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动大湾区内地九市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清理取消港澳企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研究建立独立的公平竞争审查机构,探索公平竞争集中审查、专业审查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广东省“数字政府”一体化平台和大数据支持优势,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破除公共资源交易区域壁垒。
(六)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持续规范水电气暖等行业收费,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收费。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加大拖欠企业账款清理力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动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减少不合理收费。持续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低实体经济物流成本。
三、营造规范便捷、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
(七)规范行政许可运行。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逐项明确许可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公共安全、生态保护、人身健康等领域事项外,全面实行基于企业信用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改革。
(八)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实行惠企政策统一发布、集中推广、精准推送,推动涉企补贴奖励等政策“一网通办”、“免申即享”。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和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实现居民服务“一卡通”。
(九)优化涉企服务。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水电气网等公共设施报装服务。推广“粤港澳银政通”服务,推动简化版商事登记公证文书试点改革在大湾区复制推广。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行业秩序、开拓国际市场、应对贸易摩擦等方面的作用。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全面实施简易注销。
(十)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数据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跨系统、跨业务共享利用。推进企业生产经营高频办理的许可证件、资质资格等数据信息跨区域共享。推广电子签名在公共服务、金融、商贸等领域的应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等信息资源共享互认,政务服务“同事同标”。
四、营造公平公正、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
(十一)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快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借鉴港澳信用建设经验成果,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机制。完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监管规则。统一行业执法标准和尺度,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十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大力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共建共享特色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专题数据库,扩大海外知识产权信息供给。加强电子商务、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知识产权执法。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协作。支持在深圳设立商标巡回评审庭。更好发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机构作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跨境协作机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协作,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险业务。
(十三)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司法交流协作,依托“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深圳市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等平台,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经营主体选择商事调解和仲裁机构解决商事争议纠纷。探索推进大湾区内允许港资、澳资企业就所涉争议选择港澳为仲裁地。支持商事调解和仲裁机构加入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组建专业团队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营造循环畅通、合作共赢的开放环境
(十四)提升“引进来”吸引力。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加大压力测试,形成更多突破性制度创新成果,推动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吸引发达国家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吸引跨国公司总部和国际组织总部落户大湾区。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企业或其投资者反映问题,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十五)增强“走出去”竞争力。推动大湾区企业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带动大湾区产品、设备、技术、标准、检验检测认证和管理服务等“走出去”。创新境外投资方式,推进国际产能合作,积极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充分发挥港澳在国家对外开放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支持港澳全面参与和助力共建“一带一路”。健全促进和保障境外投资的政策和服务体系,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升跨国经营能力和水平。发挥港澳国际化专业服务优势,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融资和信息咨询等支持,带动增强对大湾区内地九市的服务支撑能力。
(十六)建设国际人才高地。创新人才政策体系,实施面向港澳人才的特殊支持措施,在人才引进、股权激励、技术入股、职称评价、职业资格认可、子女教育、商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率先取得突破。加快引进国际高素质人才,便利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打破户籍、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限制,促进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顺畅流动。搭建国际人才数据库,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加强人才国际交流合作,推进职业资格国际互认。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构建和完善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
(十七)促进包容普惠创新。建设大湾区绿色发展示范区,推动广州期货交易所积极研发碳排放权、电力等绿色发展类期货产品。加强智慧化应用和改造,推动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更多线上生活服务及办事便利。支持粤港澳高校合作办学,联合共建优势学科、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充分发挥粤港澳科技和产业优势,积极吸引和对接全球创新资源,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载体和平台。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和完备产业体系,促进大湾区的科技成果有效应用和产业化。
六、深入实施“湾区通”工程,加快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
(十八)提升跨境通关便利度。为持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外国人来大湾区内地九市洽谈商务、开展科教文卫交流活动提供办理长期签证便利。研究为符合条件的大湾区内地九市人员赴港澳开展商务、科研、专业服务等提供更加便利的签注安排。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在更多粤港、粤澳口岸实施“一地两检”、“合作查验、一次放行”等人员通关新模式,结合实际需要推动更多口岸实施“24小时通关”。持续推动车辆往来便利,不断完善“澳车北上”、“港车北上”政策,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港澳非营运私家车无需配额多次经港珠澳大桥口岸进出广东省。加快推动“单一窗口”服务功能由口岸通关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推动与港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交流合作。深化粤港澳三地口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十九)稳步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扩大金融业对港澳开放,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与香港交易所深化务实合作。做好“债券通”之“南向通”,推动债券市场双向开放提速。探索在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区域试点开展跨境征信合作,建立粤港澳征信产品互认机制,提升跨境融资信用服务能力。支持港澳金融机构在大湾区内地依法依规展业,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在内地发行金融债券和公司信用类债券。
(二十)推动跨境便利执业与行业标准共通。优化港澳专业人士在大湾区内地的职称申报评审机制,研究在部分重点领域率先推动港澳专业人才在大湾区内地便利执业。继续开展与港澳“一试三证”职业技能评价工作。深化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大湾区标准确认机制,在粤菜、家政、养老等领域制定实施推广“湾区标准”。支持粤港澳三地认证机构深度合作,组建认证联盟在食品农产品、消费品、高端装备制造、服务业等领域开展高品质“湾区认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研究中心建设。
(二十一)便利港澳居民来粤发展生活。扩宽港澳居民就业创业空间。加快推动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报考大湾区内地公务员。建立公开招聘信息在港澳地区发布的长效平台,定期发布大湾区急需紧缺人才专业目录。推进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建设,为港澳青年提供更多就业岗位。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按规定开设和运营养老服务机构。深入推进“湾区社保通”、“港澳药械通”,探索港澳医疗保障在大湾区内跨境结算。深入推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互联网方面的便利化应用。推动基础电信企业逐步优化、降低大湾区通信资费。
七、组织保障
(二十二)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全过程各领域,确保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各级党员干部抓落实能力。
(二十三)积极发挥功能平台作用。发挥香港、澳门的开放平台与示范作用,加快推进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合作平台建设,加强产业协同联动,抓好政策贯彻实施,在规则对接、产业合作、人员往来等方面先行先试,引领带动粤港澳全面合作。支持大湾区内地九市发挥各自优势,与港澳共建各类合作园区,拓展经济合作空间,实现互利共赢。
(二十四)加强组织实施。粤港澳三地要充分认识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对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细化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共同推进大湾区营商环境建设。广东省要加强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推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跟踪评估和督促指导,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推动改革政策及时优化完善。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专栏 政策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24/01/03 -
关于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服务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战略布局,聚焦长江航运重点领域和航运重点要素,加快建设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发挥信用在提升行业诚信水平、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防范化解长江航运风险、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全力打造适应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的信用体系,为建设统一开放的长江航运市场提供支撑保障。
(二)主要原则。
1.部门联合,社会共建。通过构建统一开放、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体系,建立长江沿线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航运市场信用监管机制,形成部门协同、行业自律、企业负责、船员参与的联合治理格局。
2.系统谋划,分步实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长江航运发展阶段特征,加强信用顶层制度设计,立足当前,谋划长远,统筹推进,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为推动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和有力保障。
3.法治先行,规范发展。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监管和服务,完善长江航运信用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不断提升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4.科技引领,创新突破。综合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信用管理精准化、高效化、智慧化。加强信用与业务深度融合,突出行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入探索、创新突破。
二、建设目标
到2025年,长江航运信用管理基础基本稳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基本建立,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基本形成,初步建成覆盖长江航运全行业、与现代长江航运市场发展总体相适应的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体系。
到2027年,建成较为完善的长江航运信用体系,信用信息系统高效运转,信用评价标准日益健全,信用评价结果在长江航运各领域各环节得到有效应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切实发挥作用。
到2030年,适应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需要的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全面建成,信用监管机制更加成熟高效,信用现代化服务能力更加先进突出,全面支撑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长江经济带建设。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体系框架。建立相对统一、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实施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联动应用机制,构建长江航运全流域、全链条、全要素的信用管理体系。沿江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航运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强化工作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促落实。
(二)夯实长江航运信用管理制度基础。深入推进长江航运信用管理法治化进程,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鼓励沿江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动制定交通行业信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夯实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
(三)建立健全长江航运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打通地区、部门、领域的壁垒,加强信用目录清单管理,构建科学、严谨的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认定标准,建立一套广泛互认、标准匹配的信用评价规则,不断扩大长江航运信用评价体系的覆盖面,逐步形成可向全国推广的标准、方案。沿江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行业公共信用信息进入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四)建设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打造长江航运统一的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推动与业务管理系统深度融合,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规范信用记录和档案管理,实现行业信用信息自动归集、信用等级自动评价、监管措施自动匹配。全面对接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沿江各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推进长江航运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设,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在现场监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优先安排交通组织等,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在航运公司体系审核中适当扩大审核组规模及审核范围等,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六)拓展长江航运信用服务应用场景。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对诚信主体在资金支持、奖补资金、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加强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推广基于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信易贷”等金融服务。广泛推行长江航运信用承诺制,明确信用(告知)承诺应用场景事项清单,扎实推进信用承诺和告知承诺制应用。
(七)健全长江航运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奖惩机制,加强对信用主体在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等方面的激励和约束。积极培树诚信典型,评选“长江航运年度信用十佳、百佳榜单”,对诚信经营、守信践诺的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对失信主体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等惩戒措施。
(八)保障长江航运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开、信用修复、信息查询、失信告知等机制,保障信用主体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依法履行信用数据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切实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九)弘扬长江航运诚实守信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诚信教育纳入年度宣传计划,广泛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社交平台等媒介大力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广泛传播新型信用监管措施及成效,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市场主体的自觉追求,全面营造讲诚信、守信用的良好氛围。
(十)促进长江航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托统一的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体系,推进长江航运市场制度规则统一、航运要素畅通流动、资源配置优质高效,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补齐制度、技术、管理、服务短板,建设供需适配、竞争有序、经济和民生贡献度高、统一开放的长江航运市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导,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监测,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沿江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工作落实。
(二)强化统筹协调。推动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长江航运信用建设联动机制,有序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与规范,整合信用管理资源,在制度建设、机制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协作联动等方面加强统一和衔接。沿江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处理好自身发展与协同发展的关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快形成信用工作合力。
(三)持续完善提升。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评估机制,坚持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定期开展体系运行情况评估,及时把握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优化相关政策和制度标准,持续提升信用管理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政策文件: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zcyjs/202312/t20231219_3971161.html
专栏 政策法规 交通运输部 | 2023/12/22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专栏 政策法规 中国政府网 | 2023/12/15 -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专栏 政策法规 国家医疗保障局 | 202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