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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相关社会组织:
为持续发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项目管理规范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我部制定了《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予印发。
项目通过竞争选择、优中选优方式,资助全国性社会组织、有较大影响力的地方性社会组织聚焦重点地区、领域、群体开展社会服务。项目通过信息系统申报,其中,B类项目由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5月15日;A、C、D类项目由地方性社会组织向项目实施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及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申报,由其接收申报材料并组织评审后于5月25日前上报民政部。
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对照项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相应项目申报。要严格把关项目内容,做到业务领域精准、资金使用精准、配套保障精准、风险防范精准。要严格组织项目评审,履行“三重一大”等程序,加强过程指导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效益。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结合组织章程与自身优势,对照项目实施方案,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积极参与项目申报。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制度,统筹疫情防控与项目实施,规范、高效、稳妥、透明执行项目,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链接:1.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4.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民政部办公厅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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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民函〔2022〕19号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国际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近年来,各全国性社会团体、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数量快速增长、作用不断显现的同时,违法违规乱象也日益多发频发,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带来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性和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全国性和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民政部决定开展全国性和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通过全国性和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全国性和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促进全国性和国际性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时间安排
2022年4月-8月。
三、整治任务
全国性和国际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全国性和国际性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8、9、10、11、12、13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和国际性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将其作为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作为营造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以高度责任感和强烈紧迫感抓好专项整治行动。
(二)扎实组织实施。各全国性和国际性社会团体要严格对照本《通知》确定的整治任务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并于5月31日前将《全国性、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1)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所主管全国性和国际性社会团体自查自纠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指导督促各全国性和国际性社会团体进一步完善整改举措,抓好整改落实,并对整改完成情况逐一确认。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自查自纠情况表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三)加强监督检查。民政部将结合年检等工作开展,对全国性和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于抽查检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监管等情形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从严从重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四)强化长效治理。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开展,进一步完善所主管全国性和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长效治理举措和监督管理办法。要积极引导各全国性和国际性社会团体进一步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强化政治引领,确保各分支(代表)机构规范运行、有序发展。
(五)及时报送情况。请各业务主管单位于7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问题困难以及意见建议等)和《XX主管全国性、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确定1名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并于4月15日前反馈联络人信息(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手机、微信号)。
附件:1.全国性、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
2.XX主管全国性、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
民政部
2022年4月5日
联系人: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成敏、俞惠中、陈向阳
电话:010-58124079、58124090、58124057
电子邮箱:zxxd2022@126.com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100721
专栏 行业信用知识 民政部网站 | 2022/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