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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4/22 | 来源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专栏 : 辛集落实政策
辛政办规〔2026〕1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入股(联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辛集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3日
辛集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
(联营)暂行办法
为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行为,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条件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行为。入股(联营)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可根据乡村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及产业发展趋势弹性确定,最长不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期。
(一)拟采用入股(联营)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产权清晰,权属无争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土地租赁等已收回至村集体,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2.没有法律经济纠纷,不存在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限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利的情形;
3.已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4.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
5.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6.经行政处罚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应移交所属乡镇政府管理,依法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应符合规划、消防安全、房屋质量等要求,没收前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证明、所属乡镇政府出具符合消防安全、房屋质量要求的证明。经评估后确定地上建(构)筑物资产价值后,可与集体建设用地手续一并审批,由用地单位购买后使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拟建设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适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各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的项目;
2.项目建设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符合产业准入、生态环保等主管部门要求,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中负面清单内项目一律不得准入;
3.不得用于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形成小产权房、大棚房等情形;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工作程序
(一)明确地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土地所有权人)与合作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合作方)协商开展拟用地块勘测定界,初步确定拟入股(联营)地块的位置、面积、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情况、四至界线等。
(二)部门审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出具规划建设条件;由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出具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立项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生态环境保护意见。
(三)拟订入股(联营)方案、合同
1.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方案,与合作方拟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入股(联营)方案应包括宗地位置、面积、用途、性质、作价出资金额、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年限、入股(联营)方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基本情况、交地时间、开工竣工期限、收益分配及支付方式、提前收回的条件和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处理方式等内容。
2.涉及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权等所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以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中涉及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植被恢复费等费用,应纳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用地成本,编入入股(联营)方案。
3.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情况也应编入入股(联营)方案内。其中,采用入股方式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给被入股企业;采用联营方式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登记给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由双方合同约定以及乡镇政府意见确定。
(四)民主决议。入股(联营)方案和合同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村民会议所有签字环节必须代表本人亲笔签字,严禁任何形式的代签、伪造等行为。
(五)乡镇审核。土地所有权人将入股(联营)方案、拟定合同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六)用地申请。相关材料手续完备后,土地所有权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七)签订合同。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土地所有权人与合作方签订合同,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案的相关内容。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乡镇政府备案。
(八)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用地单位应与乡镇政府签订监管协议,乡镇政府应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事项做好监督管理。签订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九)缴纳费用。涉及农用地转用手续,且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由用地申请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耕地占用税。用地手续办理至集体名下的,由集体缴纳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费用;用地手续办理至企业名下的,由企业缴纳相关费用。
(十)办理不动产登记。缴纳相关费用后,用地单位持政府批复等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与其所依附的土地一并登记的,要保持权利主体一致,不动产证登记需备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字样。
三、监督管理
(一)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不得擅自分割、转让、出租、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报用地,并重新签订入股(联营)合同和监管协议。
(二)乡镇政府作为项目用地开发建设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履行审核监管和组织协调职责,对项目申请用地有关情况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土地补偿、入股(联营)方案的审查监管,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失。严格规范企业按照批准用途、规划指标、投资标准和建设规模进行建设,按时开竣工,尽快投产见效,高效使用土地,避免形成低效闲置土地。
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如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由乡镇政府报市政府撤销原企业用地批准文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注销不动产登记。
(三)土地使用权届满需继续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一年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除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或国家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续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政府同意,市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1.因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3.未履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监管协议》的。
依照上述第1项规定收回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使用者实际使用土地年限及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其他情形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照书面合同及协议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附 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土地的可参照该办法流程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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