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9/02 | 来源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专栏 : 辛集落实政策

关于印发《辛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辛政办规〔20262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辛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7日

 

 

 

辛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依据《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数量、运力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等信息,引导网约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网约车鼓励优先选用新能源车辆,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向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提交相应材料。

  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内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到期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提出延续经营申请。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应当批准换发经营许可证件。

  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在接到许可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涉及行业管理专业问题的,可以书面征求市交通运输局意见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向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和省级公安机关指定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告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公司,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第三章  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

第十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车载设备

(三)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

(四)与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签订网络运营意向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  申请人向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申请人按照第十四条()项规定加装相关设备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对车载设备进行勘验。

第十  申请材料符合标准和车载设备勘验合格的,由市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八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驾驶员应严格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交通、数政、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畅通网络投诉渠道,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解决乘客与驾驶员之间的矛盾争议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投诉人和管理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每年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具体实施按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5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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