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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21 | 来源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专栏 : 辛集落实政策
辛政办规〔2023〕4号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辛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
辛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收益”的方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22〕3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依据《辛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二条 辛集市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环节,应缴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按规定标准缴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三章 征收标准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环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按规定标准缴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一)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工业用地按成交价的15%计提缴纳;其他用地按成交价的20%计提缴纳。
(二)以出租方式入市的,在取得租金收入时,按照租金收入的20%计提缴纳。
(三)再转让环节,按照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净收益的35%计提缴纳。再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80%的,市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 收取与使用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专项监管账户,调节金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征收主体代市政府收取。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完成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全额及时上缴地方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手续的要件。
第八条 调节金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土地复垦、公共管理、乡村振兴等支出。
第九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入市地块所属乡镇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调节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试行期间,如国家和河北省出台相关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印发